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424执恢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大浦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与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朝阳公司申请对湘浦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街××号××花园××号楼××室××号:湘(2019)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号]、1709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9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查封担保人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由于湘浦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公司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湘0424执512号案件立案执行。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同年10月18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裁定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之后,本院依法裁定拍卖担保人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后,均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以流拍价抵偿同等数额债务。另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及2024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车辆等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依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及2024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可冻结的银行卡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4年7月2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湘浦公司名下宝马牌湘DJ××**小型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湘浦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4年7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朝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再次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目前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对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另在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综上,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