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4)湘04执617号 湖南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仲裁委员会(2023)衡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11万元,对于超出该款项的执行金额(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其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特申请法院按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于2024年3月18日缴纳了执行费1550元。 本院认为,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