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民终3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政府院内13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3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3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