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民终3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政府院内13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东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3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3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