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7民初35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0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客市人民路**金色宏都**楼****房。
法定代表人:覃启标。
原告***与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同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已在支付本案涉案工程款时给付原告)。
审判员 韦朝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