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03民初2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林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2026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通过其他渠道沟通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