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5民初3147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延宁片区C4幢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