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市顺通运输队、珲春市交通运输局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726号 原告: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顺通运输队,住所珲春市。 经营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顺通运输队、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日立案。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4元,减半收取计4327元,由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