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726号
原告: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郎园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顺通运输队,住所珲春市。
经营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顺通运输队、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日立案。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4元,减半收取计4327元,由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功
审判员***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