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4执保43号
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2022)吉24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46483元(账号:X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1月24日,查封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权利人:韩洪霞,产权证号:吉(XXXX)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04执保43号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