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财保5号
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华洋雅居庭苑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葛香君,经理。
被申请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站前西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郎园园,经理。
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546483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46483元(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权利人:韩洪霞,产权证号:吉(2020)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52元,由申请人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自动解除。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围  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