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民初881号

原告: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华洋雅居庭苑。

法定代表人:葛香君,经理。

被告: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郎园园。

原告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珲春华兴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帅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