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728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宏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453749H。
法定代表人:冯借坚。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2022年10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