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139号
申请人: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86967Y,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PhilippWaldenfel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453749H,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宏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冯借坚。
本院在审理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