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139号 申请人: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86967Y,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PhilippWaldenfel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453749H,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宏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冯借坚。 本院在审理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