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011号
原告: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苑阿尔卡迪亚综合楼1**1811号、1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YE9Q2E。
法定代表人:刘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宏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453749H。
法定代表人:冯借坚。
原告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后,于2023年2月12日向原告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但原告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