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满京华投资大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5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花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7155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户名:7441410182600841759,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98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与本金一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5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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