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4民初543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君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满京华投资大楼607室。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49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