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802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榕根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53F,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40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