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802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榕根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53F,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40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