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52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人代表:***。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2024年11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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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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