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52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人代表:***。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2024年11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