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1民初5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9********,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七星路东段8号31栋1单元5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麓品优道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3C400,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6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5822392F,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航天路中段丝丽雅集团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53F,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盛唐商贸大厦东座4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麓品优道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按时缴纳诉讼费,且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麓品优道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