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705民初7495号
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满京华投资大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5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UWY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音公司”)与被告江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40092.9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今源路X号江门××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设计装修。2022年1月25日被告将该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设计装修。由于合同项目为样板间装修工程,急需装修完工后对外开放,被告也催得比较紧。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全部工程都按照工期要求提前交付使用。2022年5月,原告将全部结算资料报送给被告,请求进行结算付款。被告委托第三方机构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于2022年12月16日审计结束,别墅样板间、96户型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于2022年12月22日审计结束。华阳国际出具结算报告、结算审定表、工程结算审核书等材料给原告,原告**后寄送给华阳国际咨询公司,再由其转交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盖好公章的工程结算资料后,一直没有将结算资料盖好公章后交给原告。根据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总造价为539849.91元,墅样板间、96户型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总造价为723700.39元,合计1263550.3元,被告已支付923457.34元,尚欠340092.96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付款,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答辩称:一、被告认为案涉施工合同未达约定的结算条件,根据合同的第13页2.2.2竣工结算的约定,案涉工程应该在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28日内由原告将完整的结算资料呈交给被告,由被告在收到完整的资料后六个月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的意见,而原告递交的材料未能显示其已依约向被告递交材料及收到被告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二、即使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上述的结算流程,按照合同第30页,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1日后,按照85%支付工程款,经被告审计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97%的工程款,另提留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根据被告提交的两份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质量保修期应从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集中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保修款应在保修时间满两年后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期满后21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等。原告嘉音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装饰装修相关材料购销,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市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工程的施工等等。
2021年9月26日,被告**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嘉音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ZNXX-JXX-GXXX-2021-007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007《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由协议书、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约定:1.工程名称为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今源路X号。2.承包范围为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图纸中的全部精装内容等。3.合同固定总价408566.16元。4.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本工程合同总工期35个日历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各节点具体时间详见专用条款。合同条款部分约定:1.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减少项目(含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他。工程经验收到达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材料有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和各种奖罚单(如有)、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甲供材料对账单、根据竣工图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合同书等11项材料。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甲方集团工程审计中心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否则因此导致结算审核工作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相应价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甲方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乙方报送的结算等计价文件进行审计,但最终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不影响甲方审核结算进度并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对相关手续及资料进行完善,但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甲方审核,逾期甲方可对相关结算资料不予认可并在结算中扣除。2.工程竣工之前,乙方须按国家、省、市颁布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整理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应于完工验收前15天向甲方和监理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14日内组织初步验收。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1天后按照85%的支付比例,支付当期付款金额。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甲方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当期已完工并与完成对应核算产值或结算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等为007《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免费保修期限:自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集中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则分批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时间。2.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2022年1月25日,被告**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嘉音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ZNXX-JXX-GXXX-2022-002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002《施工合同》”),该002《施工合同》由协议书、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约定:1.工程名称为中南置地两广区域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今源路X号。2.承包范围为中南置地两广区域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装修,本工程按图纸及计价清单包干等。3.合同固定总价677854.25元。4.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本工程合同总工期48个日历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各节点具体时间详见专用条款。合同条款部分约定:1.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减少项目(含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他。工程经验收到达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材料有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和各种奖罚单(如有)、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甲供材料对账单、根据竣工图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合同书等11项材料。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甲方集团工程审计中心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否则因此导致结算审核工作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相应价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甲方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乙方报送的结算等计价文件进行审计,但最终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不影响甲方审核结算进度并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对相关手续及资料进行完善,但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甲方审核,逾期甲方可对相关结算资料不予认可并在结算中扣除。2.工程竣工之前,乙方须按国家、省、市颁布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整理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应于完工验收前15天向甲方和监理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14日内组织初步验收。3.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甲方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当期已完工并与完成对应核算产值或结算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工程质量保修书》《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等为002《施工合同》的附件。
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免费保修期限:自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集中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则分批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时间。2.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2022年12月19日,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报告》,内容为:本次结算核定范围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图纸中的全部精装内容,本工程送审价549265.30元,审定价539849.91元,核减额-9415.39元。
2022年12月22日,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中南置地两广区域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报告》,内容为:本次结算核定范围中南置地两广区域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装修,本工程按图纸及计价清单包干,实际开工日期2022年2月10日、竣工日期2022年3月30日,实际工期48天,本工程送审价752735.95元,审定价723700.39元,核减额-29035.56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作出的审计结算价;被告**公司确认原告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的工程款347281.23元、支付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的工程款576176.1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发生在2021年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嘉音公司具有从事涉案工程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该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007《施工合同》、002《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两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是否达到约定的结算条件?涉案工程的结算价如何核定?2.原告主张尚欠的工程款是否需要扣减质保金?
一、涉案工程是否达到约定的结算条件及结算价如何核定。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交付使用,且确认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的审定价为539849.91元、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的审定价为723700.39元。
涉案007《施工合同》、002《施工合同》均明确约定“甲方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乙方报送的结算等计价文件进行审计,但最终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9日、2022年12月22日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报告》,虽然原告提交的上述《结算报告》没有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确认,但被告对其委托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及对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出的审计结算价均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被告已委托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审计结算的事实,进而可印证原告嘉音公司在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向被告报送相关的结算等计价文件的事实。
涉案007《施工合同》、002《施工合同》还明确约定“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如前所述,华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9日、2022年12月22日完成涉案工程的审计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因此,本院确认涉案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在2022年12月19日完成结算,结算价为结算报告的审定价539849.91元;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在2022年12月22日完成结算,结算价为结算报告的审定价723700.39元。被告认为案涉施工合同未达约定的结算条件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审计结算完成的3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规定,结合双方对支付工款的上述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5643.79元【(539849.91元×97%)+(723700.39元×97%)】。
二、原告主张尚欠的工程款是否需要扣减质保金。
涉案《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免费保修期限自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集中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集中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为何时,且涉案装修工程为样品房,被告亦确认涉案工程已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交付使用,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的竣工及交付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故该工程的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从2021年10月29日起算,至今已超过两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江门春XXX苑项目样板间123户型及样板公区精装修工程相应的质保金,返还质保金金额为11336.85元(539849.91元×3%×70%)。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该公司的质保金支付时间应从2022年3月30日起算,至今未超过两年,原告主张返还江门新会春风里花苑项目别墅样板间、96户型工法样板间、1#负一层公区精装修工程的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经核算,被告**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25643.79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923457.34元(347281.23元+576176.11元),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2186.45元、质保金11336.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2186.45元。
二、被告江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1336.8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0.7元、保全费2220.46元,合计5421.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53元,由被告江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97.63元。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诉讼费4997.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99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