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3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2)陕0402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8173.1元;二、被告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以2882719.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被告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779元。被告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4民终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执行费4125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3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3年12月14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3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3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
本案实现债权情况,本案执行标的3926922元,实际执结到位550765元,尚未执行到位337615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盈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35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