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21民初196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栋6层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满京华投资大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