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6686号
原告:***,女,201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车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慧,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夹河东街牌楼市场**楼C-401至406。
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人防工事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
负责人:李洪发,该处处长。
被告: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
负责人:雒永信,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商业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程庆典,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宜***市场有限公司、徐州人防工事管理处、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兴叶
书 记 员 孙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