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03民初3725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三明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计1424.5元,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