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9502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某(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某某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某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
法定代表人:房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