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326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5)鄂0191民初3260号案件均是基于同一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案件类型、当事人均相同,且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案件合并审理,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减少各方诉累,两案件并案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鄂0191民初32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