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82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