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1897号
原告:***,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2月1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