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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3383号 原告:卢某。 被告: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宋某。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