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3383号
原告:卢某。
被告: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宋某。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