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32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A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688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