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伟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7312号
原告:江苏伟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E9P1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9809451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科创园创新中心11号楼第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伟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伟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伟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江苏伟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