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3164号
原告抚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坑口开关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21.5元,由原告抚州安泰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