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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高法执字第196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建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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