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高法执字第196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建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华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