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5民初4525号
原告:***。
被告:高密市华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华建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华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