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德奥防火隔墙有限公司;泗阳万沛建材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3民初8891号之一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