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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5民初1251号 原告:陕西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法务,住该××。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 负责人:***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18元,由陕西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