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617号 原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97220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19268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武粉粉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