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申请人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7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1,332,167.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721.68元,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6月4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706号裁决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