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4执27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706号裁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保证金人民币1292858.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支付仲裁费39309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为依据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民益路XXX号XXX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至住所地上门执行,被执行人不在注册地经营,现去向不明;还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钟鑫能源科技有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等另涉其他五件执行案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块已被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收回。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曝光、限制高消费、网上追查。上述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财产调查信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沪0104执27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