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崇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8165号
原告:上海崇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杜劲东。
原告上海崇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神仙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崇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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