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国和刃具有限公司、上海新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2478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张毅,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东国和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劳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冠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毅、上海东国和刃具有限公司、上海新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沈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微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