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6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美尔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五里乡万元村。
法定代表人:胡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誉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205号宿松商城2栋。
法定代表人:朱金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美尔家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誉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当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安徽誉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安庆市美尔家木业有限公司木门安装款116505.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15元及执行费1648元。2018年5月28日本院裁定提取***在安徽誉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宿松县东北新城棚户区改造一期二标工程的工程款1567218.98元,2018年6月21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并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因部分债权人不服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8年8月1日本院去到***户籍地进行调查,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还在审理阶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安庆市美尔家木业有限公司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祝建中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思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且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