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监3号
原审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8号富临东方广场3幢1单元3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7BA2N。
法定代表人:刘宁,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武胜县中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590486054N。
法定代表人:彭春伟,主任。
原审原告四川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武胜县中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川162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滕俊贤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