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万鑫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保776号 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工业区(大王庄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万鑫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南路36号万科紫台2栋503房。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鑫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