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万鑫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25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工业区(大王庄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万鑫石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南路36号万科紫台2栋5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11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