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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四川梓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23民初1602号之一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被告:四川某某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系四川某某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某某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某某,女,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系中建某某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系中建某某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四川某某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