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上诉人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夏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6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6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