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咸丰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39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丰县民族实验学校,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大捷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28266066126116P。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76541X。 法定代表人:**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咸丰县民族实验学校、第三人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咸丰县民族实验学校、第三人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