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6958号
原告:**,男,1987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杨**,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0376541X。
法定代表人:罗斐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咸丰发夏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滕志军